202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具体有什么变化呢?一起来看下!
变化一: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同时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根据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变化二:对外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删除了“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限制性规定。细化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义务:“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保留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条款。
变化三:公司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变化四:资本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变化五:取消“执行董事”的提法。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变化六:规定公司(含股份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可以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也可以不设监事。同时,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变化七:规定股东会会议一般决议应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修订前的公司法对于股东会会议通过一般决议的表决权比例未进行规定,而是由公司章程进行约定。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变化八: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修订前的公司法对于董事会作出决议的表决权比例未进行规定,而是由公司章程进行约定。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变化九: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文件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公司法修订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变更登记申请书需要由原法定代表人签署。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变化十: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过半数为外部董事。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变化十一:新增公司简易合并规定。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变化十二:可以简易程序注销公司。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